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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本府產業發展局修正發布施行「臺北市營利電動車充 換電站設置規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產業發展局114年3月28日北市產業公字第 11430209262號函辦理。
臺北市營
利 電動車充換電站設置規範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營 利 電動車充換電站 用電
安全 ,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 規範所列事項 中央機關 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三、 名詞定義:
(一) 營利 電動車充換電站: 有 償提供使用所設置之電動車充換電站。
(二) 服務型電動車充換電站:無償 提供 使用所設置之電動車充換電 站 。
(三) 自用型電動車充換電站:指供自行使用所設置之電動車充換電站。
(四) 公寓大廈: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 款 之定義。
(五) 用電場所 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之定義 。
(六) 自主維護管理計畫: 依經濟部公告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之電動運
輸工具充、換電設備自主維護管理計畫格式 所為 之計 畫 。
四、 本規範適用對象為本市 營利電動車充換電站,不適用 服務型、自用型或於公寓大廈設置
之電動車充換電站。
五、 本市營 利 電動車充換電站, 設置 時 應 遵守下列事項:
(一) 委託電器承裝業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六章第五節 規定施作 。
(二) 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電 公 司) 營業規章相關規定向台電公司申請
獨立電表 為原則 。
(三) 設置場域符合用電場所者,應依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七條規定
向本府申請登記並取得登記執照。
(四) 新設站點以戶外、平面為優先選址,充電設備以快充為優先。
(五) 站點設於室內停車空間應於消防撒水或泡沫等系統式滅火設備涵蓋範圍。
(六) 以鄰近救災易達位置為原則,必要時可洽消防機關進行現場評估。
(七) 充換電 設施 備 三公尺內勿堆放可燃物。
本
市 既設 營利電動車充換電站應自本規範發布 生效 後, 一年內依前項第 五 款規定辦理。
六、 本市營 利 電動車充換電站 營業 前 應 遵守下列事項:
(一) 經營單位、收費方式 及 維護管理資訊張貼在明顯處。
(二)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或產品責任險等相關責任保險 。
(三) 參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設置滅火器。
(四) 各站點明顯處應逐站 樁 張貼營利充換電設備 樁 操作說明及操作安全注意事項。
本市既設營利電動車充換電站應自本規範
發布 生效 後,二個月內 依前項規定 辦理。
七、本市營利電動車充換電站 開始營業 二 個月內 依用 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十條之一提交自主維護管理計畫予 台電公司 檢視 並 提交該計畫 及檢附台電公司相關
收件證明 (如:台電公司收件章、郵戳等)予 本府登錄經濟部建置之電腦資訊系統。
前項自主維護管理 計畫 應檢附 公共意外責任險 或產品責任險等責任 保險證明書(保
單)、滅火器安裝證明 照片 。
本市既設營利電動車充換電站應自本規範
發布 生效 後,二個月內 依前二項規定 辦理。
八、
本市營利電動車充換電站,應定期 辦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用電場所者,應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 十 條規定 委託專
任電 氣 技術人員或檢驗維護業每半年送定檢總表至台電公司及本府。
(二)每年 定期檢視保單效期,如有無效之情形需立即更換 。
(三)每年 檢查消防滅火器之效期並進行更換 。
(四)定期 進行 充換電站 設備及線路 安全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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